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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收账公司阐述被告拖欠货款,以职务行为为由抗辩,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石家庄讨债公司 时间:2025-04-24 点击:18 官网:https://liquan.wjfzxh.com/

被告长期向原告采购货物并拖欠货款,被告以“职务行为”为由抗辩,主张应由公司担责,法院如何认定?本期以案说“典”,请看石家庄收账公司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起,赵某在史某处采购水果货物。合作期间,史某每次提供完货物后,都会将当次的货款明细和金额通过微信发送给赵某,赵某支付货款,但后来赵某多次拖欠货款,经催要均未付,史某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判令赵某支付货款5万元。


赵某辩称,自己是某公司从事采购的员工,此前采购系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是否应支付货款。经查明,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赵某未曾向史某出示过相关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权利凭证,亦未出具过公司的收货凭证,史某已收货款系赵某个人支付,现亦无证据证实某公司对赵某的行为进行过追认。赵某声称口头告知为某公司采购货物,应向公司主张责任,但在没有证据证实公司对赵某行为授权或进行追认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权以口头方式为公司设定义务,故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职务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赵某支付货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本案中,赵某在交易之初、交易进行过程中均未提交相关授权或权利凭证证明其系代理公司采购,亦无证据证实某公司对赵某的行为进行过追认,故其系职务行为的辩解意见未被采信。



标题:石家庄收账公司阐述被告拖欠货款,以职务行为为由抗辩,法院如何认定?
网址:https://liquan.wjfzxh.com/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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